6月17日,央视报道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教育部回应称,已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导督办调查。河南省招办回应称,2014年该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6月18日《新京报》)
违规考生165人,其中替考者就占了绝大多数,可见替考作弊已成“产业式发展”和“规模式效应”。事实上也是如此,随着报道的深入,相关内情也逐渐浮出水面,从高考前几个月,武汉几所大学教学楼厕所内出现招募高考“枪手”的小广告,到考试前,考试组织者向每位“枪手”支付5000元定金,考试结束后将根据成绩补发“奖金”;从“枪手”价格一本三万、二本两万、重点五万,到买通关系打点一个考场起码7万,再到验证指纹时,监考老师发现破绽不阻拦,一个作案链得到了完整呈现,一切防控措施和制度安排,在糖衣炮弹之下都形同虚设。
外界有举报,媒体有曝光,而唯独监管却始终后知后觉。一个作案多年的团伙,再加上招聘“枪手”的小广告昭然若揭,可见高考作弊现象的严重性。而事实上,近年来尽管管控措施越来越严,但高考作弊的案例却不时发生,有些案件还相当严重,其背后的原因就值得思考。就其根本来说,还是处罚失之过软,违法成本过低,无以遏制作奸犯科者的冲动。
就教育部的回复来看,其处理分为几个层次,一是对涉及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是对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生,取消当科成绩,并禁止参加其他国考1-3年;三是对替考的大学生“枪手”,将开除学籍。同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切的说,这样的处理遵循了一定的惯例,也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但就整体来说明显偏轻,无以达到触及灵魂的效果。若没有社会诚信体系的风险和入刑的代价,单纯的禁考、取消成绩和开除学籍,恐怕很难起到威慑作用。
然而,这类案例在香港的处理却完全不同。2012年2月27日,3名内地男子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证明文件代人参加托福考试,被判实时入狱10个月。裁判官斥3被告明知故犯,令国际认可的考试评估制度受损,行为可耻。就国外来看,类似的行为同样会有入刑的风险。反观国内,替考事件处罚遭遇法律空白,即便交由司法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重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正是基于此,才有检察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
从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到2012年的“河南开封替考案”,再到2012年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区外院校美术类考试替考案”,无不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时下,替代已有产业化趋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门类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先进。在泛滥成灾的趋势之下,跳出道德约束的思维定势,用刑法规范“枪手”、打击“替考”已势在必行。(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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