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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拯救”社会公德 法律责无旁贷
http://wmf.fjsen.com 2010-03-15 08:28   来源:人民公安报    我来说两句

但是该怎么“拯救”?真的需要立一部《好心施救者保护法》,或者《无偿施救者法》《拾金不昧免责条例》吗?笔者以为,不然。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德并没有沦落到需要单独立法来挽救的地步;另一方面,如此单独立法必然导致我国法律体系混乱繁杂。单独立法保护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但是依托现有法律把类似的好心施救、拾金不昧等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是可取的。

从现实看,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以捡到他人财物为例,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但是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只应当向拾得人支出必要的费用。对于必要费用之外的支出,给不给则只能看权利人的“人品”了。不仅如此,捡到他人的遗失物之后,还得“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得“承担民事责任”。字里行间,我们都感到拾金不昧、“天上掉馅饼”并不一定是件好事。一不留神,还被人“咬一口”,说你偷的,说你是“有保留”归还。你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但是没证据,也只能落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要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让社会公德永闪光芒,恐怕法律还是不能袖手旁观。笔者以为,应该对相关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增加关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的酬劳规定和免责条款,在出现类似于“彭宇案”、“豆饼大妈”案件时,在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应该有所倾斜,让现实利益取得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唯有如此,当路见不平时,人们才会“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冷眼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作者:陆爱红)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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