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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政务网“雷人”口号击中网络广告监管软肋
http://wmf.fjsen.com 2010-03-08 08:21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查处网络广告往往无从下手

“‘叫春’广告存在歧义,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嫌。”江西律师张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同时,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等情形。

张艾认为,“叫春”广告带有某种性暗示,它以打“擦边球”的广告词挑逗着观众的眼睛和心灵,对观众的审美和心理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由于这是发布在网上的一则广告,对初涉世事的青少年危害可能更大。

“较之传统广告,网络广告在监管方面存在更大的难度。”张艾表示,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软肋。即使广告违法,但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往往因无法确定网络广告的法律定义和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而无从下手。

“实际上,从网络广告兴起开始,它的性质界定、活动主体资质认定以及相关案件的取证和法律适用,就一直是困扰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的难点。”张艾介绍说,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当前很多网络广告为隐性广告。某些网站也正是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超出了广告法中对传统广告的定义范围,以此避开监管。


责任编辑: 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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