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立法禁止地铁内不文明行为 吃东西最高或罚200元
http://wmf.fjsen.com 2018-07-02 08:37:31 詹 文 林铭鸿 来源:厦门文明网

【草案点击】

涵盖城市轨道交通各个环节

规范乘客行为,只是草案的“冰山一角”。市人大财经委初审修改后,这部草案共7章56条,涵盖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主要围绕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应急管理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着重解决了轨道交通管理中关于建设审批程序、综合开发、安全保护区、授权执法等问题。

比如建设阶段。草案提出,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阻碍。建设期间,经营、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自身安全,以及线路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比如验收阶段。草案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经营单位应组织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营。

比如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草案进行专章规定。在建、建成的轨道交通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内还有特别保护区,均划定了范围。

为老弱病残孕提供绿色通道

记者注意到,草案中的条款,很多都围绕着这两点:安全与便利。有九项行为是被禁止的,因为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比如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垂钓。若有违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增加运力。当客流量的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经营单位可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

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专门增加了一条,要求地铁经营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让乘客能及时安排自己的出行。便民设施上,草案也有详细规定,经营单位应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在乘车、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以及残障人士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在大型车站或较大型车站配置母婴设施;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合理配置车站男女卫生厕位数量等。

如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或未按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或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等,情节严重的,处罚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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