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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回归本意需法律护航
http://wmf.fjsen.com 2012-08-31 17:32  徐娟 来源:中国文明网    我来说两句

重庆铜梁14岁少女王月霞患肝癌已到晚期,当地政府得知其病情后拿了5000元交给王月霞父亲王某,社会公众也纷纷慷慨解囊。在随后治疗中,王某解释称自己身体也不好,拒绝将5000元和公众捐款拿出给女儿治病,并称钱已经用于给自己看病和还之前欠下的债务。(8月29日《重庆商报》)

很显然,不论是当地政府捐赠的5000元,还是社会公众慷慨解囊所得款项,都是王月霞的救命钱。但这些捐款却被王月霞的监护人挪用,不仅有违慈善募捐的公益性和公正性,更容易使民众原本脆弱的爱心屡遭受到伤害,许多人不禁要问:我们的善款能做到善用吗?

尽管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王月霞父亲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比如: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应当责令退还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但回到现实,这些规定却难以适用于王月霞父亲。一方面,王月霞需要包括父亲在内的亲人照料,人身罚难以实施;另一方面,王月霞父亲本身经济条件差,追回被挪用的捐款更是难上加难。同时,作为王月霞本人来说,从内心不愿意追究其父亲的责任,而作为奉献爱心的公众而言,也缺乏追究其责任的办法和手段。

其实,像王月霞父亲这样擅自改变甚至挪用公众爱心捐款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其例。这就给我们带来了不容回避的一系列问题: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捐款该由谁来管理使用,如何保证公众的捐款真正用到受捐者身上?而目前,规范这些的仅有一部32个条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不仅缺乏应有的操作性,从长远看,也不能满足现代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对法律环境的需求。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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