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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我们为何不敢见义勇为?
http://wmf.fjsen.com 2011-07-20 08:44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制定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在医疗上,对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和继发性伤病,从优安排救助;在生活上,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比照革命军人优抚政策,落实优抚措施。图为见义勇为者正在接受嘉奖。王 罗摄

“对于见义勇为者,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法定奖励和救助是底线,还应辅以保险、单位救济等其他手段。”姜明安说。

郑功成也表示,仅靠政府拨款不足以表达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之意,只有社会捐助则无法保障基金的来源稳定并可持续,“应当明确政府有相应的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捐助,形成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此外,还应当在确保保障对象得到相应保障的同时,追究责任方的责任。换言之,见义勇为基金保障的是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而不是替致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来统一管理保护基金,此做法被国务院认为“值得推广”。然而,基金会作用难免有其局限性。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制度保障,还需要人文关怀。”郑功成说,“在强调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同时,更要重视精神褒奖,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还可以考虑放宽相关社会保障规定,如将参加工伤保险者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只有物质保障与精神褒奖双管齐下,才能真正改造当前见利忘义的社会氛围,使见义勇为成为时尚。”

■链接

国外如何为见义勇为立法

加拿大:

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

责任编辑: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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