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我们为何不敢见义勇为?
http://wmf.fjsen.com 2011-07-20 08:44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朱慧卿绘
针对上述问题,姜明安建议,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这样做一举四得,一是有利于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遏止目前部分公民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道德滑坡倾向;二是有利于统一解决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伤、致残、死亡给其本人和家属生活带来的极大困难,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打击对“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见义勇为公民实施报复的坏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有利于消除部分见义勇为公民因困难长期得不到救助,生活陷入极端困境而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
“见义勇为立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应是民政部门。”姜明安表示,除此以外,公安和劳动、医疗卫生、财政等其他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保障其各司其职。同时,统一立法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是负责落实法律实施的行政主体。”郑功成认为,凡涉及公安方面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纳入公安部门负责的范畴,而一般民事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则可以归由民政部门负责。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部门具有受理、鉴别和对见义勇为事件做出相应结论的权力,同时承担着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与义务。
3. 明确法定奖励和救助标准
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
近20年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由最初的人身保护发展到对生活的保障,由单纯的精神奖励发展到精神与物质奖励并重。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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