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绘
2. 保障规则过于笼统
见义勇为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均有待具体明确
今年6月2日零时许,一名年轻男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宝路口抢了一个挎包,逃跑时被26岁的陈伸慧拦住去路。劫匪挥动手中匕首,划向陈伸慧的肚子,随后乘机逃窜。经医院检查,陈伸慧的腹部被划开一道长达20厘米的裂口,腹壁被划破。
当天上午,南宁市青秀区公安分局党委决定为陈伸慧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并向青秀区政府争取对其进行表彰。
据一位目击者称,劫匪被陈伸慧阻拦后,将抢来的包扔到路边。被抢女子捡起自己的包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在附近拦下一辆出租车,向劫匪逃跑的相反方向离去。
在谴责受助女子悄然离去、不再露面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一下见义勇为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均不明确等现象。
综观各地的政策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软”的表现。《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见死不救的现象在各地屡有发生,见义勇为者难得好报的结局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类似情况在其他地方法规中屡见不鲜。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交通事故、医疗赔偿、工伤赔偿等领域,相应的保障标准则较为明确,正是明确的保障标准有效地避免了许多争议和纠纷。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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