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个县(市、区)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与以往相比,今后泉州市医疗救助方式多样,筹资和报支的标准提高,制度更加规范,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受惠更多,并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衔接。
该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29日止。各县(市、区)政府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今后,泉州市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同时,城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及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同时结合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更好地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医疗难问题。
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达20000元
住院救助包括住院医前救助和住院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元—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含6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年度累计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再按60%给予救助。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仍有困难的,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部分按30%给予救助。
第1—4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第5类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5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住院救助最高限额。
责任编辑: 陈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