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鼎市益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孙洪;地址:福鼎市龙山南路新桃园居住楼1幢401室;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100010496;组织机构代码:76409603-0):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对告知书拒绝签收,福鼎市环保局在现场拍照后留置送达。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5年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5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责令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限期办理环保验收的通知(闽环评函〔2014〕157号)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2号); 5.2015年4月13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2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宁德市福鼎市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宁德市福鼎市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宁德市福鼎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宁德市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