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评与表彰
第二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服务日常表现,认定服务时间,并计入档案。
第二十七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区民政局、各镇(街)、各群团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授予志愿者星级证书,在获得认证的下一年度享受相应旅游景点、文体设施门票以及免费体检、免费公交、免费公共自行车、免费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由区文明委办出台认证和奖励的实施细则。
(一)志愿者注册后,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在一年内累计达到40小时、80小时、15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组织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区志愿者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在三年内累计达到500小时、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报区志愿者协会认定。
(三)星级志愿者在获得认证的下一年度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在年终将本年度服务情况报区志愿者协会认定备案,若下一年度的服务时长少于本年度服务时长的,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参照上述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评定一至五星台胞义工。
第二十九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补贴,鼓励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对志愿者进行物质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厦门市海沧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外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卢超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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