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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志愿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http://wmf.fjsen.com 2013-12-16 16:2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服务理念,围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开展活动,内容包含敬老爱幼、扶贫助残、文明礼仪、文明交通、文化体育、科普宣传、环境保护、植树造林、社区服务等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服务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区文明委办应编列预算,申请志愿服务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全区性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编列预算或结合社会资源,推动志愿服务发展。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贸、教育、民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并表现突出的外来务工人员、民营企业提供激励措施,并出台相应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卢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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