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
(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对注册志愿者发放登记手册,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进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区文明委办备案,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区文明委办备查。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卢超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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