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本区志愿服务持续性发展,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美丽厦门”,学习借鉴台湾志工服务模式,结合本区对台交流优势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以志愿者为主体,以志愿服务组织为管理协调机构,从市民群众多种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活动,旨在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志愿者“共建、共管”作用,共同推进“美丽厦门·健康生态新海沧”建设。
第三条 志愿服务以公益性、自愿性、群众性、实效性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海沧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明委办)负责指导本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促进本辖区内各村、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推进城乡居民自治,鼓励城乡社区把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之中。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区文明委办作为本区志愿服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志愿服务组织的统筹管理,区志愿者协会协助指导和协调本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所辖村、居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成立社区志愿服务队,以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志愿服务为目标开展活动,并为村、居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侨联、文联、社科联、科协、红十字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自主开展活动,接受区文明委办指导。
各级文明单位成立志愿服务队伍,自主开展活动,接受区文明委办领导。
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工会等部门要发动党员、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区台办要培育“台胞义工志愿行”义工队伍,培养台胞义工骨干,协调区相关部门和台湾公益组织的对接工作,积极推动两岸志愿服务交流。
鼓励热心公益的志愿者自发组织民间志愿服务组织,自主开展活动,民政部门应在其注册登记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服务的组织要自主招募志愿者,发布志愿服务计划公告,并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后勤保障。
责任编辑:卢超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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