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出台文明奖金与单位创建成效、个人文明行为挂钩制度
http://wmf.fjsen.com 2019-09-05 17:38:29 来源:文明风 责任编辑:康金山

文明风9月5日讯(通讯员 罗庆麟)日前,清流县出台了《关于规范清流县各级文明单位文明奖金发放的实施意见(修订版)》。通过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有效发挥文明奖金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清流县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真正做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和约束单位及个人努力争创文明、实践文明。《实施意见》规定了单位减少文明奖金发放比例的6种情形,如有创建工作不力被通报的;不文明行为被抄告或曝光5人次及以上的;创城工作被省、市扣分的;在年度创建考评中排名倒数20名的等情形之一的单位 ,当年度所在单位文明奖金发放比例予以扣减2%直至取消。

《实施意见》列举了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扣减文明奖金的6种情形,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违法犯罪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下的; 受到诫勉或效能告诫的;不文明行为被抄告、曝光或督查发现的;对直系亲属有不文明行为,不参与劝导且限期未整改的等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个人文明奖金发放比例予以扣减2%直至取消。

《实施意见》明确,将所扣减的金额作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奖励经费, 对在精神文明创建年度考评中,名列前10名的单位;在创城工作中积极作为的责任单位;在创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等3种情形给予一定的金额奖励。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既是清流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创新举措,同时更是实现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生动体现,充分彰显了县委、县政府对于清流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决心。截止目前,清流县运用《实施意见》对3名不文明停车的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并将在本年度个人文明奖金发放比例扣减2%。(清流县委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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