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全市湖泊、水库、山塘、池塘等所有水域(以下简称“湖泊”)全面推行湖长制,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
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体系
2018年9月底,在全市湖泊推行湖长制,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
2018年底,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2020年,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水质达标率总体达到60%以上。全面建成湖泊健康保障体系,实现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退、生态不退化,环境优美、水清岸绿。
建立健全三级组织体系
《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建立健全市、区、镇(街道)三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按照《方案》,筼筜湖设市级湖长1名,由市政府领导兼任,负责筼筜湖管理保护;思明、湖里区分级分区设立筼筜湖湖长。
区级湖泊主要有三类,一是湖里区五缘湾内湾、海沧区海沧湖等近岸海域内湾湖泊;二是集美区石兜水库(包括坂头水库)、杏林湾水库,同安区汀溪水库(包括溪东水库)、莲花水库和竹坝水库等中型水库;三是湖边水库、古宅水库等具有城镇供水任务的小型水库。上述湖泊、水库的湖长由区委或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领导相应湖泊管理保护。有关镇(街道)分区设立湖长。
《方案》明确,最高层级湖长是湖泊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