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http://wmf.fjsen.com 2018-10-15 10:02:10 来源:福建日报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六十条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并将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落实情况。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差异,建立健全政绩差别化考核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作为对负有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管用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终身追责。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报告,检查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情况,并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受理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综合运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依法责令破坏资源环境行为人履行生态恢复责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支持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建立健全生态恢复性资金管理机制,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支持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破坏资源环境的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其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及时公开环境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信贷等方面,应当充分考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信用等级。

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主办
东南网承办
文明风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闽新备 200605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