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半小时
行人实施上述六大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含依法受委托的公安机关所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后,免于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可提前结束,但不得少于15分钟。
交警安排违法行为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应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确定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时间。
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交警会提供反光背心、太阳帽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并在结束后,收回防护装备。
违法行为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办法》提出,可在交警的带领或现场监督下,协助指挥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七类情形应当依法处罚
此外,如果违法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适用教育措施,应当依法处罚,具体有:
1.不承认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或故意逃避查纠的;
3.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
4.不愿意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或者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
6.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7.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
(海西晨报 记者 陈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