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强化了对电影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要求,增加其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草案指出: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8月30日 《东方早报》)
近年来,一些明星的负面新闻诸如吸毒、嫖娼、出轨、离婚等,不断成为媒体焦点、网络热点,屡屡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和民众的承受能力。更为关键的是,当前的演艺界存在“犯错者仍旧获益、违法者依然吃香”的异化现象。一些有劣迹的明星,稍微沉寂一段时间就会继续复出掘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暴露了演艺界约束力的缺位。这样的情况下,再单纯的依靠艺人和业界自律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因此,“德艺双馨”入法及时且必要。
有人说,将道德要求写入法律,不仅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二者的边界,还可能加大执法的难度,操作上会存在问题。但是,作为公众人务,明星的道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了,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明星的私德更容易被舆论聚焦,其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容易被放大,也更容易冲击整个社会的文明风尚。而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对等的,艺人们在享受明星效应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也就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审视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应当承担与其社会影响相匹配的社会约束。
退一步讲,对艺人本身而言,“花无百日红”,要永久地得到粉丝们的喜爱,确保不过气,最终还是要靠高尚的品格和节操感染人。无数老一辈的“人民艺术家”之所以能长久地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和爱戴,无一不是依靠“德艺双馨”这一金字招牌。从这个角度看,“德艺双馨”入法,不仅是为了净化整个文艺界的空气,也是在保护千千万万的演艺事业从业人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文艺工作者不仅要演出好的作品,更要求艺人本身发挥道德示范和引领作用,为社会贡献正能量。让我们共同期待,“德艺双馨”入法后,整个文艺界能够逐渐形成一片清朗的空间。(余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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