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细则》围绕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突出党政同责,明晰责任主体,明确追责形式,强化结果运用,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8月30日 人民网)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生态环境不仅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更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党的十八大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态度不坚定,为了提高地方GDP增长水平,在引进污染项目建设之时,没有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表面上GDP虽然增长了,但生态环境也遭受了严重破坏。当前,中央已经颁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问责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次,青海省专门出台《细则》,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将实施终身问责制,并突出了党政同责,这就是用问责机制为推动生态文明建擎起了一面伟大旗帜。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有权必有责,不履责必追责,这是一个常理。因此,对领导干部因决策不当,贪图个人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就应实施重重的问责。不管现在任何的职位,也不管是否已经退休在家,都要擎起问责的大旗,板子是谁的就打到谁的身后,决不能含糊其是。此次,青海出台的《细则》,就是抓住了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党政同责,明确了权责相统一,给决策者套上了终身追责的“紧箍咒”。当然,问责不仅是亡羊补牢,更是“未雨绸缪”。青海出台《细则》的精神,不仅是对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人进行“后果追责”,也是对无视国家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任意决策行为人的“行为追责”,就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事前、事中与事后全过程的防控。
实际上,一个社会是否文明,不仅体现在每个人是否得到足够的尊重,更重要的是要与人类息息相关的自然生态系统应得到保护,包括土壤、水、阳光、空气、河流、山脉等的权益亦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和维护。因此,环境保护就是对自然生态的保护,也就是对人们生存空间的有效保护。当前,国家和地方纷纷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走出了一条对自然生态保护法治化的光明道路,就是让那些无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而这种处罚不是在位时才处理,而是实行终身问责制,只要是你在位时做出的决策出了问题,问责的板子就打到你的身上。唯此,才能让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心系环境,不敢环境以换政绩,不敢以“绿水青山”换“金山银山”!
总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文明,领导干部是“关键”。只有实行最严格的问责、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才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山青、地绿、水清的宜居生产生活环境。(林志干)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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