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是“泉州见义勇为宣传日”,泉州见义勇为协会为您释疑解惑
政策看透透 有奖励有优待 中高招还加分
2011年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据此,泉州市有关部门于去年决定将每年的9月1日确定为“泉州见义勇为宣传日”。为了庆祝该《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三周年,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连日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泉州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专访,帮助市民进一步普及见义勇为基本知识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见义勇为行为将得到奖励和保护
问:什么是“见义勇为”?
答:见义勇为“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这里“见义勇为”的主体是公民(对未成年公民不提倡、不要求、不鼓励),前提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
问:见义勇为由什么单位确认?
答: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问: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时效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问: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由谁负责?
答: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市、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问: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原则是什么?奖励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记功;(四)授予荣誉称号。
问: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有哪几种,可享受什么待遇?由谁授予?
答: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问:评定见义勇为模范和英雄的条件是什么?
答:见义勇为行为被公安机关确认后,在规定的时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候选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面前,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排险,积极抢救,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见义勇为人员将得到救助
问:如何救助见义勇为人员?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要求保护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可享受什么样照顾?
答: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问: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构成伤残的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和照顾?
答: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构成伤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认定、评定伤残等级。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帮扶其就业。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可享受中高招加分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赡养、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问:见义勇为人员还可得到什么优待?
答: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报考全国院校加10分,加分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受省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高招时,报考闽高校时可加10分;获得市本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报考闽高校时可加5分,加分证明先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再到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理。
受省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中招时加10分,受市级表彰的,中招加5分,加分证明先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再到市教育局办理。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可申请评残
(一)申请条件
1.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险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2.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4.省民政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11月份。
问: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可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答: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问: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按照泉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印发的《泉州中心市区保障性住房轮候和选房管理规定》,凡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在所属保障性住房选房队列中给予优先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