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不良信用信息拟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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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被认定为守信以及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名单,都将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披露期限届满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昨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可登录“信用福建”查询
《办法(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通过登录“信用福建”网站,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拟应当经被查询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同意后,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拟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或者登录“信用福建”网站经电子身份认证后查询。
自然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可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也可直接通过登录“信用福建”网站查询。
责任编辑: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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