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不良信用信息拟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保存5年
被认定为守信的自然人将予以公示
《办法(草案)》拟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依法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的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欠税、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判决执行和其他依法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法人分支机构信息,进出口信息;经营、财务状况;取得的行政许可、认证认可和资质信息等。警示信息主要包括: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不良影响的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信息;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规定信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信息等。
同时,《办法(草案)》也拟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被认定为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名单以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单,将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记者林娟)
责任编辑: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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