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表彰之年。日前,中央文明办颁发了新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其中设置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等八大环境建设的指标任务。对于每一座争创“全国文明”的城市,按照此“八大环境建设指标”,有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做,但要想做到“目张”,首先须做到“纲举”——而政府抓好“依法治理”与公民实现“文明自觉”,则是城市文明创建的两大缆绳和主纲。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城市文明创建绝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一蹴而就之事。
要夯实文明创建的基础,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依法治理至为关键。自从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在全国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来,其对推动我国的城市文明生态,做出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但在创建活动中,也存在着诸如为创建而创建现象,如临时抱佛脚,突击搞迎检;还存在一些想一口吃个胖子的短期行为、急功近利思想等。
因此,文明城市创建的关键是在保持,而非评比来时“急就章”;评比去了“一阵风”。这就需要文明创建中,要具有阶段性与长期性结合的依法治理。一是在中央文明创建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应形成符合当地实际的文明创建长效机制,通过措施、组织、机制等,形成以不变应万变的文明创建模式。二是创建活动的落实须依法而动。法律是文明的底线,政府部门要在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方面,都要做到严格依法行事。这样才能让广大市民们真正信服,不使文明创建活动走样。管理者不能用一种不文明、不合法,来对待另一种社会不文明、不合法行为,否则就会失去了国家与社会追求依法治国、构建文明社会的意义。三是文明创建活动要切合实际,严防搞形式主义一套——这也是最容易遭到社会质疑和诟病之处。不能文明春风一阵吹,上面检查一结束,就流水落花春去也。即使是阶段性的专项整治,也要讲究实效,不搞面子工程等形式主义。
现代社会中的政府治理,当然很重要,但文明创建完全依靠政府也不现实。所以,社会及组成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其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修为等,在建设文明社会的进程中,则显得同样至关重要,也更为关键。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政府的依法治理,只能是社会管理的一翼,而公众文明道德的自觉修练与形成,则是社会管理、文明进步的另一重要一翼——双翼齐飞,才能“共长天一色”。
因为,再严格、再完善的法律和依法治理,都难以总括和包涵全部社会活动及其不断变化的情况与特点。所以,只靠政府被动地管理,并非最高、最佳的层次,而通过持续有效的教育、学习、宣传,让法治、思想、道德、文明等入耳、入脑、入心,成为人们生活、认识和行动的自觉,才是最“高大上”的“无为而治”。则在现实生活中,文明的良好行为,就会从人们的身上、心中自然流露,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自觉行为和反应。民众的文明自觉,它不仅要比被动施加的管理更为节省社会管理成本,也比强制性管理更加有效。“城市是我家,文明靠大家”,正是从公民自觉遵守法治与信守道德的角度形成的一种文明理念。
法治与文明,从来都是社会进步的双翼。在政府依法治理下,在广大公民道德文明自觉性的推动下,文明创建的目标,就能自然而然地实现;扩而化之,则一个文明、发展、进步的国度与社会,就必然可期、大有希望。(陈怀瑜)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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