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25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开始实施,我市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各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必须自征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要实时征集推送
《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或获得奖励荣誉等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各有关单位在信息共享系统内,应当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各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应当实时征集并推送至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其他信用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集并推送至信息平台,实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破产逃废债信息
公示期为10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如下: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年度报告及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长期公示;行政许可、资质评定等有有效期限的信息,公示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市场主体优良信誉信息、市场主体的一般违法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市场主体注销、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市场主体破产信息、市场主体逃废债信息公示期限为10年;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由各有关部门按不良信息的类别、性质、情节轻重自行审定。
所有信用信息
应在数据库长期保存
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终止公示,并将公示的信用信息转为档案保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删除、修改应在信息平台保留历史记录,所有信用信息都应在信息平台数据库中长期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信用信息公示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市信用办或市监察部门投诉。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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