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法制创新
(四)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就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对象、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事关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目前理论界还有很大争议;实践中已经进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探索经验如何合理整合提升,社会上亦远未达成共识。因此,应借鉴国外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经验及法制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计建议,具体包括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主体、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生态保护补偿方式、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生态保护补偿项目审计以及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
(五)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司法环境的健全和完善。“徒法不能行。”在健全和完善我国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同时,应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国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的司法环境。这一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走在全国法院系统前列。2014年5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挂牌成立。这不仅仅是对原林业审判庭的简单更名,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生态环境审判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司法实务界司法理念的又一次创新。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为了生态文明建设,虽然创新资源法制之路可能是漫长的、充满坎坷的,但我们必须坚持。只有坚持,我们及子孙后代才有可能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作者系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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