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福建日报5月26日讯
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日趋稀缺。人们越来越关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应地带来物权观念的转变。随着这一转变的到来,国外关于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研究已形成比较成熟的理论,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目前国外的立法和改革趋势来看,正逐步以政府和市场的结合作为解决资源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加强政府对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同时,尽可能将资源纳入市场配置的轨道,建立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促成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在我国,当前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欠完备,尤其是市场机制严重短缺。这种状况使得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我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5月24日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国务院于2014年3月10日印发的《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亦指出:“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财力支持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健全污水、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制度。”福建省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必须创新资源法制。因为:
(一)从理论层面上看,生态保护问题既是公法问题,更是私法问题,而且其核心理论架构源于私法理论。生态保护问题从其起源、治理、权义分配、责任落实、监督等一系列问题,离开私法调控,都是难以理解和想象的。针对生态保护问题,需要创设科学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理论与实务权义结构,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因此,应从私法角度将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有效调控,尝试从理论上实现构建和完善我国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从实践层面上看,研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一是能够有利于尊重人生存尊严和保护人居环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在私法领域的有力体现,具有一定的时代性;二是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三是有利于真正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责任编辑:卓志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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