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有针对性地在各领域和各层面建立诚信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诚信作为道德境界和道德规范,需要灌输和教育。但是,现阶段更需要依据道德规范要求有针对性地在各领域和各层面建章立制,只有这样,诚信才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自觉履行与强制约束相结合的良好状态。例如,在企业中,诚信应该是企业的自觉行为,企业的诚信品质应该是在持续的诚信行为中养成的。为此,就企业来讲,就要通过建章立制,使诚信行为渗透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既要精心设计和用心生产符合用户要求的产品,又要全面兑现售后服务的承诺。唯此才不会出现影响和破坏社会诚信的诸如毒奶粉、有色馒头、苏丹红等现象。又如,在法制层面,唯有建立司法公开、严禁刑讯逼供等制度,唯有以制度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念的落实,才有可能消除冤假错案,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如,在金融领域,尤其是在与股民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中,唯有通过信用制度的完备,特别是股票交易监控制度的细化和严格,才可能全方位实现金融诚信。否则,一旦金融领域失信,政府的公信力将严重受损。
其四,吸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尽管国外的社会制度和道德理念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道德理念不同,甚至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其诚信建设经验中适合我国诚信建设的好的方面,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和吸纳。诸如,有些国家的诚信规范和诚信制度注重顶层设计,注重诚信体系研究和规划;有些国家诚信教育贯穿人的一生,不同时段有不同的教育内容,且家庭、学校、社会都承担着诚信教育的责任;有些国家坚持从小孩抓起,从小培养讲诚信、守规则的习惯;有些国家建立个人或企业诚信档案,作为评价个人和单位品质的重要依据,也作为个人晋升晋级的重要条件和作为企业信用度的标志,必要时对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等等。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在诚信建设中大力借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经济伦理思想通史研究”首席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小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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