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程序正义方能守护法律底线
检方的反应,从司法分工、制衡的角度来看,也有着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各环节各司其职、各据其理,而不是一团和气、一唱一和,更能保障司法系统的自我纠错能力和最终的实质正义。
前天,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又有新进展——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超期羁押12年的河南农民李怀亮,其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法院也已通知李怀亮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个体人生的一出悲剧,终于有了一个光明的尾巴。
有程序正义的保障,方能守护实质正义的底线。一个无法被确凿证据证实有罪的农民,却因“维稳”的需要,被法院与死者家属约定“尽量判死亡”,从而出现“屡判屡驳回、屡驳回屡判”的“梅花三弄”剧情,其中无奈引人唏嘘。所幸,在“疑罪从无”的法治常识、共识下,上级法院坚持再三驳回一审判决,从而避免此案将错就错、最终办成死无对证的所谓“铁案”。无论是对陈怀亮本人还是对司法正义本身,这多少都是“不幸中的万幸”。
法谚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正义迟到,总还是比正义永远缺席略强。严格遵循程序正义有时可能看似效率不高,却是红线所在。从赵作海案到李怀亮案、浙江叔侄强奸案,均不难触发我们对不合时宜的司法理念的重新反思。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对于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导致的冤假错案问题,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此言透露出积极而强烈的信号意味。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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