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牵涉到一起孩子被杀案,河北保定的赵艳锦成为疑犯,案件经过三审,耗时10年,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但是,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无罪判决,直至20个月之后才到达赵艳锦手上。
也许是外国电影看得多了,印象中审判应该是,如果终审法官认定被告无罪,就当庭释放,被告头也不回,离开法庭,扬长而去。河北这份无罪判决书,居然花了20个月才到被告手上,从石家庄到保定不过150公里,算起来每天只“走”0.25公里,大概可入吉尼斯纪录了吧。
这案子一波三折,历时十年,让赵艳锦饱受冤狱之苦,或许还能找到理由——查案、庭审需要时间,但是,无罪判决书下达之后,有关方面仍然一拖再拖,没有及时传达、生效,让她平白无故再坐20个月牢,就无论如何不可接受了。如果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人为故意让正义迟到,是不是可以说是“犯罪”?至少,这是一种无视法律尊严、罔顾公民权利的表现。
按保定中院的说法,之所以没有及时送达被告,是怕原告再酿事端,必须先做好稳定工作。因为害怕原告闹事,不得不让被告继续以无罪之身被羁押长达20个月之久,让法律大打折扣?也许,及时传达无罪判决书,原告接受不了,甚至还会闹事,但这能成为不执行法律的理由吗?作为司法部门,还有什么比法律更重要?服膺法律、依法办案、严格程序,是法官至高无上的价值取向,至于其他后果,不是法官应该考虑之列。法官毫无原则地顺从原告意愿,不但有可能损害被告的权益,也让司法正义荡然无存。
由此可见,司法一旦被公正以外的价值所裹挟,其公平性就岌岌可危矣。这种情况在当下并不鲜见,许多地方法院都担负着和行政部门一样的附加责任,譬如配合“维稳”。在此情形下,一些被认为有潜在风险的案子便不容易得到公平的对待,要么进不了司法程序,要么出现枉法结果。而现实一再证明,枉法绝对是一个负和博弈,压平一段路面,往往埋下一颗“炸弹”。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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