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征民意更要纳民意
http://wmf.fjsen.com 2010-12-17 16:52:47 来源:广州日报

而在“修改情况说明”中的“征收程序”一节,曾提及“旧房的标准、对危房和旧房应区别对待”,“有意见提出,全体被征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见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议改为多数或者2/3、4/5同意。”但在“第二稿”中,这些意见均未被采纳,被征收人的同意权反被替换成了“纳入政府计划”,即仅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虽然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但人大的审议通过和被征收人的同意是完全不同属性的两种权力(利),人大权并不能替代公民私权。这种简单化处理,方便了地方政府,却背离了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在这一程序性规定上,“第二稿”还欠缺说服力。

也因为行政立法的性质,决定了它无法配置立法权与司法权,因此,“第二稿”将大量与拆迁相关的内容转嫁给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这更凸显出立法、司法与行政联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我们用“拆迁变法”来表达我们对“国家征收”制度的期待时,我们理应明白,这份期待指向的,并不仅仅是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应包括同样陷入难产中的“行政强制法”。(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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