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的大麻烦:难取证也缺勇气
离职后,小佳咨询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绍华律师,赵绍华首先问她有没有证据。一名目击过小佳被性骚扰的同事因害怕被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而小佳也没有有力的证据。赵绍华坦言:“性骚扰发生的时间短,还十分隐秘,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最清楚,的确很难拿到证据。” 他指出,举证难是所有性骚扰案件的大难题,大多数人会因此对诉讼望而却步。小佳这样的案件,如果没有切实的证据,官司根本没法打。
“很多企业的领导都是一个人一个办公室,关上门就是一个密封的空间,外面的人什么也看不见。如果我们接到了该领导对女下属性骚扰的投诉,就会要求将木门改成玻璃门”———对于这个建议,很多人表示了质疑。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解释,“木门改为玻璃门”并没有写入《规定》。她说:“这只是举例。预防性骚扰应该有多种方式,我们只是希望单位的办公环境更开放一点、透明一点。”
赵绍华告诉记者,即使这一建议写进了《规定》,也不会使得性骚扰诉讼请求大量浮出水面。他认为,不管办公环境多开放通明,办公室仍旧是一个密闭空间,通过改变环境来制约职场性骚扰并不实际。
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职场是性骚扰的重灾区,但是目前女性投诉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家庭婚姻、家庭暴力、丈夫外遇、劳动维权等,关于性骚扰的投诉极少。“社会在性骚扰问题上对女性存在观念上的歧视,很多女性在遭受性骚扰时往往选择沉默。”比如受害者本身会被看做是“有缝的蛋”,否则不会被“苍蝇”盯上。
新规的大空白:执法仍有瓶颈
按照《规定》,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至于接到此类报案或求助后该怎么做,《规定》就说得很笼统———“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李建兰告诉记者:“接到性骚扰的投诉后,妇联首先是出面跟涉及的单位反映,要求单位调查了解,并制止事件的发生。如果单位配合,我们不会发维权意见书。”而妇联的意见书只有建议权,不会对骚扰者构成有效监督或干预。
赵绍华也直言这样做“作用不大”。他说,妇联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不能制约企业,即使妇联发意见书建议实施性骚扰者调离部门,也很难有实际成效,容易造成受害人直接失去工作。 “在宋山木这样的案例中,实施侵害的就是最高层级领导”,很难指望其认真对待和处理妇联的“意见书”。
“想得到切实的保护,关键还是要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赵绍华告诫小佳。他认为,办公室性骚扰通常是长期的,受害人是有时间、有机会准备录音、录像设备去取证的。他同时指出,目前除了认定性骚扰很困难外,处罚也太轻。在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企业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如果发生了性骚扰,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关责任外,企业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往往是天价赔偿。
赵绍华认为,单靠《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等法规阻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作用有限,他期待国家上位法给出更多的法律指引,国家各级机关能通过行政、刑事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记者 张薇 通讯员 穗妇宣)
责任编辑:徐嵘 |
- 2010-05-30预防性骚扰需要打开哪扇门
- 2010-02-25吴睿颖记者会语无伦次 有无性骚扰自己都分不清
- 2008-12-08短信由"信"骚扰到"性"骚扰……
- 2008-01-24避免性骚扰 墨西哥开通女性专用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