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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由"信"骚扰到"性"骚扰……
文明风   |  时间: 2008-12-08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近日,随着安徽市阜阳公安局的正式回应与澄清,“市民发三条黄段子即被刑拘”的消息,最终被证明是一次误读的闹剧。一则原本为了规范和限制民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公共信息,为何却被公众误读并大加挞伐呢?

    笔者以为,公众的喧闹,主要是在捍卫黄段子的合理性。而这恰恰是掩盖了短信性骚扰的严重性,掩盖了阜阳公安局发布细则的初衷。

    由短信的“信”骚扰,转化为“性”骚扰,这在“拇指文化”时代日益普遍。因为相关法律的滞后,让许多受害人只能保持沉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认定手机短信性骚扰的判例,湖南、上海等地也出台过相关法规,来禁止这种游走在法律与伦理边缘的不良行为。根据先前的司法实践,短信性骚扰的界定,大体有两个基本点,一是传播淫秽信息,二是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与身心。但类似事件经常引来争议,因为淫秽信息,特别是短信中淫秽的文字信息,触及了当今社会泛滥的“黄段子”文化,引发了许多乐于其中的人的不安。

    其实,淫秽信息,无论在社会学上还是法律上,界定都是十分清楚的。界定不清的是黄段子。这正是许多人假装视而不见的地方,也正是短信性骚扰界定难的地方。好比这次阜阳公安局还特意声明:“黄段子”与法律规定的“淫秽信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这是向低俗的黄段子文化一种无奈的妥协。所谓黄段子,在很多时候,就是淫秽信息。这么一个不证自明、心照不喧的问题,却被“露骨”和“隐晦”两个形容词给化解了:露骨的色情描写是淫秽信息,隐晦的色情描写是黄段子。正是黄段子广阔的“生命力”与强大的“软暴力”,干扰了许多短信性骚扰事件的执法裁定,干扰了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理性判断。

    黄段子是否属淫秽信息,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只能当成一个格调与品位的问题。但是,如果主动去传播黄段子,并给当事人带来困扰,自然就构成了性骚扰,这是毋庸多说的。需要提醒的是,看着各地陆续为短信性骚扰立法的脚步,那些热衷于发送黄段子的人,该收敛点了,别再以“无伤大雅”之名,掩盖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吕绍刚)

责编:林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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