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列车内,衣着暴露的女子引来“注目礼”,有男乘客说这也是“性骚扰” 。(记者 陈秋明摄)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有41条,其中女性有权在劳动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条款,是国内类似法规的创新,也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然而,《规定》能不能就此终结性骚扰无法可治、投诉无门的尴尬历史,成为女性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法律武器?在记者的采访中,有律师表示《规定》的实际作用有限。其中既有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也有社会观念的现实障碍。
对性骚扰说“不”,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
老板施“咸猪手”,女孩不知所措
小佳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天河北一家知名广告公司工作,前后共四年。老板是一名中年男性。
起初两年,小佳的职位较低,平时也很难直接与老板沟通。直到第三年,小佳成为区域客户经理后,需要经常直接向老板汇报工作。她的生活也因此发生了变化———从工作汇报,到老板亲自带着她拜访客户,再到常常两人单独出差。此时老板工作之余偶尔会对小佳开一些“有色”玩笑,从未有出格行为。
渐渐地,小佳随老板出行的频率越来越高。去年,小佳发觉不光工作上,甚至一些私人活动老板也会要求自己参加。时间长了,老板常会“疼爱”地拍拍她的头、肩等,小佳虽然感到不舒服,但碍于面子和老板的权威只能尽量闪避。小佳的忍让换来了老板的得寸进尺,“一次酒后,他的手开始向其他地方伸去……”之后,小佳只要晚上接到老板的电话就有恐惧感。
“忍忍算了,”———小佳向朋友哭诉,但常被这样劝回。直到今年春节,终于忍无可忍了。年终的客户答谢会,小佳陪老板接待客户,事后正欲回家,在楼梯口老板突然从背后一把抓住小佳,搂住了她的胸部,小佳拼命挣脱大叫救命。老板大吼一声:“少清高了,想在公司混就要懂得配合。”说罢又来强抱小佳,要求和她发生亲密关系,小佳吓得脚都软了。好在这时有同事经过,老板才放开小佳。
此后,小佳坚决避免和老板单独相处,实在需要汇报工作,她也刻意把办公室的大门敞开;随同老板参加应酬,她也一定找各种理由要求其他同事同往。虽然老板没有再进一步的举动,但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他多次指责小佳工作态度有问题,并以一次客户的投诉为由,要求小佳离职。
而最让小佳伤心的是,面对老板的挑衅,没有一个同事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还有人冷嘲热讽,说她勾引老板未遂“偷鸡不成蚀把米”。
责任编辑:徐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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