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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问题在中国 中国式“善后”
http://wmf.fjsen.com 2010-05-21 16:25   来源:名牌    我来说两句

不妨这样理解,无论是遗嘱还是信托,其本质就是一份财富创始人订立的合同,这份合同说明了财富第一代拥有的不仅是金钱,还有调控金钱的权力和智慧。

对于大多数财富受益人而言,财富的“堆积”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消耗过程而不是财富的集中。从一开始,继承的遗产就是一份被分割的财富,而这种分割并没有就此终止:离婚和再娶、守寡和再嫁,所有掺杂着私人感情的事件都轻而易举再次瓦解财富。财富继承人必须聪明地驾驭资产增长和资产安全性之间的关系,而这个关系的把握,父辈们大可一早规定在合同中。

这份合同主要是满足订立人的需要和志向,不是取决于他的子嗣。这种继承是强调了家族创立者的意愿,因此所谓的“家族财富”。这对于财富第一代更加显得弥足珍贵,这种赋予父亲的权力使家长的权威得到更大的尊重。在法律中,个人而不是家庭拥有财富,他们只能通过自己“创造”的权利或者创造者的意愿拥有它。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官和教育家)曾这样说过:“没有什么可以与财产权或者一个人专享的支配权相提并论,没有什么可以如它们一样冲击人的思想,夹带了强烈的情感,这种独享的支配权一旦有人提出,就会在世界所有外部事物上实施,排除宇宙中任何其他人的权力。”

如何稳妥正确地使用这种权力,是财富创立者们亟需了解的话题。身后的财富该何去何从?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大可先借鉴港澳台富人们的个案,普及常识。(记者 李丹婷 来源:名牌)


责任编辑:邱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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