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志愿服务的时代特点
1. 志愿服务从活动型向服务事业型转变。志愿服务从最初萌芽状态的街头免费理发、修鞋、修车等学雷锋活动方式,发展到1993年后,以正式的"志愿者"的名称配合政府活动开展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到1996年后走向城乡社区之中,介入社区服务,提供社区援助,并且以锐意的时代精神参与到国家大型中心工作中来,如"扶贫接力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下乡"、"保护母亲河绿色行动营计划"等,逐步实现了从活动型向服务事业型转变。志愿服务活动已拓展到社会福利活动之外的领域,拓展到青年以外的群体,全国60%以上县建立了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遍布城乡,截止2008年底,全国注册志愿者总数突破3000万名。
2. 志愿者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志愿者精神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时代精神、人类共同文明成果融汇于一体,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其倡导的理念有助于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更有助于唤起民众对美好情操的认同感和共同奉献的力量。在2008年的抗击冰雪、迎接奥运、抗震救灾等大事件中,志愿者成了一面鲜艳的旗帜,一曲催人共进的高歌。中国志愿者于2008年,完成了一次真正源自民间力量、唤取民众共同认同的集体亮相。
3. 志愿者工作需进一步参与普及化、民间化,并完善运行保障机制。当前,志愿者工作还需得到民众进一步认同和参与。在发达国家,志愿者人数已达国民的30%,有的高达60%,而我国仅为8%左右,志愿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入人心。其次,出于我国社会现阶段实际,志愿者组织具备"政府支持下的社会中介组织"模糊身份,随着民间志愿意识的唤醒,政府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也正在逐渐由"主导-依附"型向"支持-鼓励-合作"型转变,也就是志愿组织从由政府建立并在政府主导下开展活动,开始向政府支持、鼓励的同时,与志愿组织在有关领域相互合作,志愿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弥补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后的局限性这个方向转变。同时,志愿者工作的保障机制,尤其是资金筹措机制和志愿服务保险,也待建立或完善,并需要相关政策法律上的保障与确认。
责任编辑: 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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