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风11月22日讯(通讯员 张莎)《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如何部署,《办法》将给居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对此记者走访了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办法》制定背景及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围城”愈加严重,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其处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愈发必要。
为推动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南平市将《办法》列入南平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2021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将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制度,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细化环节管理 理清管理职责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志》等相关文件精神、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以及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管理进行了细化,为南平市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依据和基础。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和建设、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源头减量与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办法》不仅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还分别明确了市、县、基层三级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同时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
在“规划和建设”“监督管理”两章中,《办法》还对政府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提出要求,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管理信息系统、收费制度、应急机制、强化考核等予以明确。
实施分类投放 禁止混合收集、运输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明确了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通过明确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指导开展分类和投放工作。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根据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同时还明确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促使大家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工作。
在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方面,《办法》明确可回收物标识颜色为蓝色;厨余垃圾标识颜色为绿色;有害垃圾标识颜色为红色;其他垃圾标识颜色为黑色。要求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并对收集、转运设施、运输工作、负责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分别提出要求。
推进资源化利用 提倡源头减量
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开展垃圾分类的必然要求。《办法》要求,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资源化利用方面,《办法》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将厨余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鼓励、支持农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置。对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的综合利用作了规定。
提倡源头减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办法》结合生产生活各方面,对单位、服务行业、生产销售行业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源头减量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根据以往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来看,南平市亟需解决的生活垃圾分类点(亭)的布点设置问题,在此次《办法》中也得到了解决。”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吴忠告诉记者,《办法》结合南平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在第23条明确规定,对分类点(亭)应当如何设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破坏分类点(亭)及相关设施的后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
《办法》依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妨碍、阻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相关企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办法》都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有效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闽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