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十八)完善政策法规。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十九)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实施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