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停放有序。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噪声扰民、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占道经营、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小广告……从今年1月1日起,这些不文明行为都会吃到罚单。
《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条例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门立法 问计于民
2017年,龙岩市荣膺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形象得到了一定提升。
但是,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出行方面,车辆、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情形时有发生;在生活方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带来了难题。全面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建设成果,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文明创建的好经验上升到立法高度,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如何制定一个管用的文明促进条例,使法规更接地气,更符合龙岩的实际,成了关注焦点。据了解,为做好《条例》立法工作,2018年3月至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文明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需要重点治理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征集和“十佳文明金点子”评选活动,收到意见、建议645条(篇)。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征集需要重点治理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列入《条例》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是全面倾听民意,广纳民智的结果,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市民行为,由过去单纯依靠教育倡导的“软引导”,向兼具依法治理的“硬约束”转变,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