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http://wmf.fjsen.com 2018-10-15 10:02:10 来源:福建日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态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章 生态经济促进第五章 生态文化培育第六章 保障机制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建设美丽福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遵循依法促进、统筹规划、市场调节、城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与全过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将重大生态环保宣传活动列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计划。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公益性宣传。

每年六月为福建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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