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独特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珍贵资源。对于一座城市来说,它是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历史见证,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于我国来说,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根本依托,是“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华夏之所以为华夏,中华文明之所以为中华文明的决定性因素”。
明城墙是世界最长、规模最大、保存原真性最好的古代城垣。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其先后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保护明城墙,就是保护南京历史文化,就是保护中华文明的重要构件。南京把“颗粒归仓”作为一项长期活动,以奖励措施,依法回收城墙砖,是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一文化遗产保护根本准则的维护,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墙修缮城砖不足的难题。据报道,这些城砖将用于明城墙的修复,已回收的大约8万块城砖可维修约3公里的明城墙。
应当说,这8万块城墙砖是在相关机构倡导和激励下,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力量有效参与的结果。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是,文化遗产不仅体现着国家作为文化遗产最主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还承载着公共利益。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具有多元性,在政府之外,社会公众诸如遗产所有者或经营者、当地社区、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应是文化遗产保护主体。
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建构的意义上,南京回收城砖,留给人们的思考应该更多。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机制,是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双向互动机制。有研究表明,在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而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受到关注。我国虽鼓励公众参与遗产保护,法律也赋予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主体地位。但由于跟进制度尚未完善,还不能有效激发和满足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愿望与诉求。
当务之急是,建立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制度。相较西方不少国家,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促进民间文保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其生长和发育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发展也滞后于现实的需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主体制度,对民间文保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确认,促进其发展。同时,还要建立公众参与约束政府行为的权利保障机制、激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以及保障公众对遗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