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
能否破解校园治理难题
教育学者指出,教育惩戒被社会广泛关注,是目前学校管理问题频发背后校园治理改革相对落后的结果。
储朝晖说,以一些中小学校的机构设置为例,一般都同时分设教育处和德育处,由于部门的职能难区分,导致了责任、权利、利益的分离。比如学生干扰教学秩序、品德出现问题,就会出现由于老师只负责教学没有惩戒的权利而成为“甩手掌柜”的情况,而这些案例如果交给德育处这一边缘部门处理,又会出现远离学生、不了解课堂情况的问题。这样,学生管理就处在了真空状态。
对于学校管理出现问题是否需要政府进一步赋权,熊丙奇表示,目前来看中小学校现在整体缺乏依法治校的校规和章程,章程其实就是学校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的权责关系,现实中很多学校不把它当回事。
其次,专家认为中小学校内部必须建立明确的治理结构,教育、行政、法规等权力应该分开,不应让惩戒和被惩戒变成师生个人恩怨。熊丙奇表示,中小学校应成立类似学生事务中心的专职部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让学生答辩,举行听证会,出具处理结果,允许学生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完备的机制,也是对学生进行校规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过程。
有理有度才能让“惩”有“戒”的作用
青岛市在教育惩戒权方面“吃螃蟹”,有人认为勇气可嘉,但也有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多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从教育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授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是国际通行做法。
据业内学者介绍,在英美等很多西方国家都允许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同时,各地区会针对本地所有学生出台在校行为规范,校纪管理以此为据。“如果把基础教育比作一辆汽车,那么教育惩戒就是刹车,没有刹车就难以控制汽车行驶。政府发文明确惩戒概念只是第一步,划清惩戒的界限、解决落实当中的问题、增强可操作性才是重点。”储朝晖说。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适当惩戒”中,什么是“适当”以及如何限制教师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德育研究中心原主任詹万生表示,比赋予教育惩戒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将教育惩戒权导入科学而合理的轨道。而这就要求进一步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使惩戒权既发挥出“因惩而戒”的威慑作用,又不伤及学生的人格与自尊。
关于惩戒的界定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也是导致我国此前在教育立法中教育惩戒权缺失的原因。李立国表示,惩戒实际上是对学生进行一定的警示和规劝,教育界只有明确界定之后,法律上才可以体现。
储朝晖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教育惩戒的申述、评定机制,形成专业的矛盾解决方式以应对惩戒后存在异议的情况。同时应处理好家校矛盾,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而非由校长、教育部门官员等行政主管者进行裁决。
责任编辑:康金山 |
- 2017-02-27三明大田县“四举措”突出重点全力推进乡村文明行动
- 2017-02-27厦门市文明办主任会议召开 部署2017年工作任务
- 2017-02-27漳州漳浦县生态文明建设综述:大格局规划让城乡入画
- 2017-02-25关注行车不文明现象 改掉陋习别给厦门交通添堵
- 2017-02-24邵武市开展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战”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 2017-02-24邵武市开展环境整治“百日攻坚战”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