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摆上台面
近期,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以及地方教育性法规中少见的提法。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获悉,有关《办法》相关问题的回应将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统一回应,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一边是越来越大胆调皮、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边则是各种体罚学生的‘禁令’、少数家长的非难以及社会舆论的苛责。身为教师,有时连自己是否还有批评学生的权利都拿不准。”山东烟台市一位中学班主任如是告诉记者。采访中,多位一线教师表示,明确教育惩戒权对学校教育是个好事,这证明了有关部门的担当。
多位中小学生家长表示,现在孩子接触电视、网络较多,成熟较早,懂得多,家长管不了。而且光靠嘴上批评教育,对很多“熊孩子”来说没什么用。所以支持学校教师使用适当惩戒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教师不应该具有惩戒权,这是不人性化的,“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实际上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
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介绍,此前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没有明确范围和内涵之前,惩戒容易滑向体罚则是另一争议点。“不能把惩戒等同于体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立国认为,在青岛明确“适度惩戒”内涵前,认为其会给“体罚”解禁,或是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过,一些地方矫枉过正,往往“退一步”变成回避惩戒,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避免因惩戒惹来“体罚”质疑。
责任编辑:康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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