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8月30日 《京华时报》)
从艺先做人,影视演员和导演作为公众人物,不但具有榜样的力量,其提供的产品也是具教化作用的精神食粮。若是从艺者自身形象不佳,制作的产品粗制滥造,起不到正面引导而是负面作用,那么,对社会风气就有危害性。一度以来,从明星吸毒到绯闻不断,从票房造假到欺骗公众,影视和娱乐圈被贴上了“贵圈真乱”的标签。尤其是2014年以来,一系列的明星吸毒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公众对这群体的极大反感,影视艺人的形象也遭到了极大破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李文君认为,明星吸毒或已成炒作自己的手段。基于此,“封杀”便成为对明星艺人的最大惩罚。不过,没有刚性的法律作为支撑,对艺人的职业道德要求,也就仅限于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一直以来,我们对演艺人员都要求的是“德艺双馨”,并且将德行放在了第一位。一些知名演员和艺术家,被冠以“人民艺术家”,除了其具有精湛演技之外,更因为他们拥有崇高修养,高大的人格和优良的品质,能够视职业道德为生命,不仅坚守和维护社会公道,还严格要求自己成为社会榜样,从而才赢得了观众的喜欢和爱戴。反之,时下一些演艺人员能力不怎么样,但吸毒等丑闻不断,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变本加厉。究其原因,还在于“德艺双馨”的要求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由此建立一种社会共识和公共责任。
较之于道德自律,“德艺双馨”进入电影产业促进法之后,这就意味着,“德艺双馨”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一方面,艺人不仅要做到对自我的约束,相应的行业也要制定管理规范,以对应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有了法律明确要求之后,相应的责任主体就必须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影视公司、宣传单位、投资机构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就要履行相应的实质审查义务,至少要对有劣迹或者不良记录的艺人“说不”。
在国外,一个艺人若是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必然会为此承受巨大代价,甚至有被终生“禁入”的风险。在我国,要不要给有劣迹的艺人“重新做人的机会”,舆论存在很大争议,封杀与放行之间,若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与要求,那么,就很难有规范的操作空间。
虽然人都会犯错甚至犯罪,不过从“过责相当”的原则来看,也不能让其轻易复出,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因而,除了要从法律上明确“有过必究”的原则外,还应有具有操作性强的细则,比如禁演的时限、范围、制裁的层级等等,以此明确具“劣迹行为”者的道德与法律后果,以此倒逼艺人恪守做人底线,真正把“德艺双馨”放在心底。(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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