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详解慈善法 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通过,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记者专访,就慈善法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有38处
记者:如何认识这部法律?
阚珂: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建议。经研究,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凝聚了全体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记者: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中增加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三条、第八条,就可判断某项具体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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