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这是近年来文化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对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动该法立法进程,争取在今年下半年提交常委会审议并正式出台。”22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近年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时说。(4月23日《光明日报》)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为基层开展文化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和依据。也就是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能有效促进文化服务走进制度化。建立健全坚持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制度保障,才能最大化地遵循文化服务的发展规律,更加有利于激发文化服务的创造活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所谓“纲举目张”,人民群众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假如没有“法”来保障,难免在文化服务的质量上要打折扣。
群众的文化愿望不能满足,假如没有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文化利益,也只能有了怨气放在肚子里不消化,久了就会成为“病”——对于先进的文化体系失去信心。但是,有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他们就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文化需求的权利,对于公共文化的服务质量,诉求也就变得天经地义。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从一定层度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公平合理。
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用什么标准去衡量质量?除了法律这个标准最为客观公正外,其他都会带有不确定性,甚至发生权力过滥,随意降低服务标准等问题。政府也好,文化部门也好,老百姓也好,法律就是准则,就是依据,有法在前面领路,才能有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真正保障。但是要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我们不能坐在办公室里思考,必须要做好充分的调研,倾听民意,这样立出来的法才接地气,才精准。
立法也要未雨绸缪才能事半功倍。笔者早在去年和今年年初就从多家媒体上看到全国人大和文化部为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做了准备工作,他们不仅去各地做了充分的调研,认真听取了相关人大、政府、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的广泛意见,也和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城市和农村居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广泛听取大众对于公共文化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他们为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做了大量严肃细致的准备工作。
可以看出,国家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纳入立法行动是慎重又积极行动的。政府的积极行动,既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还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希望全国人大根据我们的国情,在立法行动中继续发扬民主,反复斟酌,及时迅速地将文本草案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认真听取各方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才能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细则。才能真正将优秀的文化资源融合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来,使得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而更加惠民。(一匹马)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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