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理损毁。完善耕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集体与农民之间耕地权属关系,解决农村集体耕地所有权虚置和主体模糊问题,给予集体耕地明确的产权所有实体,并赋予所有者履权职能,避免集体所有的耕地被不当利用和非农占用,预防、控制各类耕地损毁行为,真正实现对耕地的切实保护。修改土地管理法规。根据实施生态省战略的要求,结合我省耕地状况及其利用特点,进一步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尤其要对优质高产耕地出台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综合执法。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要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共同审批、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推进土地管理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耕地损毁违法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强化使用者耕地保护法律责任。要大幅度提高耕地损毁的违法成本,建立耕地损毁责任终身追究制,对“租赁”、“流转”耕地和设施农用地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种树挖塘、非农占地等毁地行为的责任者,实行追偿制度,追究法律责任。建立耕地损毁倒查机制。把耕地损毁治理与耕地保护工作结合起来,与干部绩效考核和安排使用挂钩;对损毁现象严重、制止不力的地方,对县市乡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限批乃至停供建设用地。
分类治理利用,推进耕地复垦。加强抛荒、损毁耕地监控工作。利用农户调查与遥感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抛荒、损毁耕地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抛荒、损毁耕地数量、类型和复垦障碍,以及所处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对抛荒、损毁耕地复垦适应性作出科学评价。实时动态监测,根据抛荒、损毁耕地的实际情况,分类治理利用,推进耕地复垦,减少因荒变废的风险。组织开展土地流转。对于因人口转移、劳力不足所导致的耕地抛荒,乡镇和村组应协助组织流转。对于农户愿意退出的耕地,应在保障原承包户利益的基础上重新发包分配;对于不愿流转或退出,且连续荒芜多年的基本农田,应明确赋权发包方收回,并重新发包或参与流转。落实损毁耕地治理措施。对因水利设施长年失修受损造成用水困难,或洪涝灾害造成水毁耕地、低洼地抛荒的,要及时组织修复水利灌溉设施,并相应地改种如甘薯、玉米、大豆等旱作物,或耐涝农作物,如水生作物芋头、茭白等;对于生产能力低下,且耕种条件暂时难以改善的耕地,可采用退耕方式保护地力,维持生态平衡,切实防止被转作他用或侵占。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要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包括控制“三废”源头,清理垃圾,净化水体,回填、改良土壤以及改善土质等,通过工程、生物手段,整治、复垦因灾或人为破坏、废弃的耕地,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实现复垦效益。扩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实施范围。采用调换或转包的形式,调整土地权属,整理分散细碎的抛荒、损毁耕地,配合基础设施建设,然后统一招标承包。
责任编辑: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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