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辽宁少年张鑫垚,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早在6月,学校就为张鑫垚递送了见义勇为称号的申报材料。但截至11月23日,相关部门仍不建议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张鑫垚为何得不到称号?还有没有别的路径能够抚慰与帮助这位少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
“站在人行道上的张鑫垚,看到一辆黑色轿车猛冲过来。张鑫垚本可以自己脱身,可是当他看到背对着黑色轿车的刘安婷就要遭受冲撞,当机立断地推开了同学,同学得救了,而他自己被撞成了重伤。”相信看到少年张鑫垚救人事件的描述,大家都会被这个少年的舍己救人行为感动。如果当时他心里稍微“自私”一点,那么今天他和他的家庭不会陷入如此困难的境地,他也不会落下终身的残疾。然而仅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可以忽视他已经“见义勇为”的事实?让一个家庭、一个年少的孩子寒心?这不应该是这个孩子见义勇为后该得到的回报。
社会的捐赠、救助,都没有为这个家庭和孩子名正言顺地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来得客观而公平。毕竟张鑫垚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至于如何从制度层面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笔者觉得,我们的认定机构和相关部门不应该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应该主动“破茧”,既然张鑫垚事实属于见义勇为,就应给予迅速及时的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制度救助保障。对这样一个淳朴的孩子,一个先人后己的勇敢少年,无法给予相应的荣誉认定,又如何能教育更多的少年儿童树立正气、助人为乐?
“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没有错,但是对于青少年在关键时刻的见义勇为,我们为什么不能特事特办,给予肯定?相信每个有恻隐之心的人,看到他人有难都不会不管不顾。那么相关部门对于张鑫垚救助同学自己受伤的行为,为什么还要死抱着“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制度框框不放,给这个孩子一个阳光的肯定?
既然大家都明白,无论是从救人义举看,还是从日常表现看,张鑫垚都堪称模范、表率。这个“见义勇为”的称号却不授予他,是因为全省范围内也从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见义勇为表彰的先例不好破?笔者觉得,要充分肯定孩子的行为,寻求其他途径予以表彰和支持,并不影响给予这个孩子应得的名分。毕竟在他勇敢地推开同学的一瞬间,他就用行动诠释了“见义勇为”,难道还有什么比这个更有说服力和让人欣慰?
我们常常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美德培养,如今美德少年见义勇为的事情却无法尘埃落定。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德有所得,这才是社会对见义勇为最文明的回赠。所以,希望相关部门不要一味守在相关条例的“笼子”里不出来,给予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及早认定,才是对其他孩子加强品德教育的一个最有力的“崇德”行动。(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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