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25日讯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受理、实施和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10种案件
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条例》对法律援助的条件作出规定: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市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申请人个人收入不足市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种情形
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提供相应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
《条例》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分四种情形来确定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擅自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受援人个人隐私的。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李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