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辽宁少年张鑫垚,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11月24日《人民网》)
正对着猛冲过来的小轿车的张鑫垚本可以安全躲开,但是在这危急关头,他没有忘记背对着小轿车的同学刘安婷,他毫不犹豫地把刘安婷推开,自己却被撞成了重伤。他在来不及思考与选择的瞬间,用舍己为人的行动诠释了一位少年的仁爱之心。
无论是从救人义举看,还是从日常表现看,张鑫垚都堪称模范、表率。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正当他的家人和学校积极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张鑫垚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不能授予他“见义勇为”的称号。
笔者认为应当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虽然未成年人尚属社会保护的对象,我们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去见义勇为,但是对于像张鑫垚这样见义勇为已经完成的,我们还是应该给予他们肯定,授予他们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按照规定给予他们应有的待遇和奖励。理由是未成年人的善行义举所折射出来的崇高精神同样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学习铭记,且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时同成年人一样,面对的常常是生与死的考验,所付出的常常是鲜血乃至宝贵的生命。他们需要精神鼓励,也需要物质奖励。因为见义勇为,张鑫垚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泥潭之中,给自己和亲人带来难以承受之痛。没有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有的政策他也无法享受到。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各地规定不一,浙江就规定未成年人可以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也很大,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在见义勇为者不断涌现的今天,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法规迫在眉睫,意义重大。
张鑫垚英雄般的义举给社会传递了人与人之间关爱的信息,激活了人们心中真善美的因子。少年英雄同样是英雄,张鑫垚应该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他值得拥有这项荣誉。(特约评论员 魏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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